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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挖地下室被判刑业主并非初犯 再犯危险作业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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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2025-1-25 08:2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件背景
   私挖地下室属于破坏建筑结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业主并非初犯,再次实施这种危险作业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危险作业罪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了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等情形,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行为认定
     私挖地下室这种行为违反了建筑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在城市建筑中,私自挖掘地下室可能破坏地基的稳定性,影响整栋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对楼内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符合危险作业罪中关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并具有现实危险的情形认定。
   量刑考量
     对于再犯这种情况,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考虑其屡教不改的主观恶性等因素。如果之前已经因为类似行为被处理过,仍然再次实施,这表明其对法律规定和公共安全的漠视,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可能会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比如接近一年有期徒刑或者在拘役、管制的执行方式等方面作出更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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