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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发布 四种情形应当提前进行法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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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2025-5-16 09: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有下列四类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1.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2. 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3.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4.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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