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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用人单位规避社保缴纳、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相关内容如下:“不缴社保”约定无效:无论双方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例如,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或劳动者为多拿工资,要求用人单位把社会保险费以补助的方式发放给个人,这种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保障的权利,也损害了国家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则是劳动者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单位可要求返还社保补助:在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之后,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把社会保险费以补助的方式支付给了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该司法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法表示,确立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责任的规则,有利于维护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切实保护公民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也能有效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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