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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社保、竞业协议等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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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2025-8-1 18:2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针对社保缴纳、竞业限制协议等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争议问题,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自9月1日起施行。相关内容如下:社保缴纳方面: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司法解释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竞业限制方面:为遏制竞业限制协议“滥用”,保障人才有序流动,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未知悉、接触保密事项,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在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的情况下,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相适应,超过部分无效。同时,用人单位依法与竞业限制人员约定的在职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用人单位无需为此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劳动合同订立方面:司法解释明确,非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支付二倍工资,如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订立,或因劳动者故意、重大过失未订立等。劳动合同到期自动续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不支付二倍工资。此外,还明确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定标准,列举了应认定为“连续订立二次”的情形,如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约定延长一年以上、合同中约定自动延续等,以保障劳动者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特殊用工形式方面:针对转包、分包、挂靠、混同用工等现象,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违法转包、分包给无合法经营资格主体,或者被挂靠人允许挂靠的,承包人、被挂靠人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混同用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关联单位依法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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